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7执643号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石门县蒙泉镇众鑫电器商店、李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蒙泉镇众鑫电器商店、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7执643号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石门县蒙泉镇众鑫电器商店、李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蒙泉镇众鑫电器商店、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