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建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6072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交纳案款及执行费共162870元,在扣缴执行费2150元后,余款160720元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发放。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现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