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度市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厦门路与泉州路交汇处好又多超市生活购物广场。
经营者:潘献勇。
被执行人:潘献勇,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上述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9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潘献勇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604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5998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