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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等与广州博熙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3663号
案件名称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等与广州博熙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广州博熙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峰民;广州博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3663号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许遵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许遵衡,男,19xx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为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熙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民,总经理。

被告:杨峰民,男,19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长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林,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衡,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曾燕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与被告广州博熙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峰民、广州博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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