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50号原告:张清勇,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美加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江浦村。
法定代表人:林日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清勇与被告瑞安市美加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张清勇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