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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南市进鑫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35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南市进鑫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南市进鑫丰五金店;丁玉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南市进鑫丰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

经营者:丁玉光。

被执行人:丁玉光,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胶南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457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扣划被执行人丁玉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45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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