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4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京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白石龙新区大道41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聂红辉。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京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624375.5、名称: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