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264号 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067384731K。
法定代表人:吕洪英,执行董事。
原告:邢建青,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广,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泽香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36号(日照市中医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N05A198。
经营者:徐小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泽香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5元,减半收取计7192.5元,由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