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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街道鸿雁五金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562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街道鸿雁五金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金乡县金乡街道鸿雁五金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2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鸿雁五金经营店。

实际经营地:金乡县缗城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潘霞。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鸿雁五金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再坚持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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