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59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彭城路宽段电信大厦。
负责人:杜训祥,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新沂市幸福路88号。
负责人:姜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书永,男,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市能达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新沂市无锡工业园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讯,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徐州市能达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