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58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宏路巨龙重型汽车配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街宏北西4#楼48、49号(一层店面)。
经营者:郭克平。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宏路巨龙重型汽车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