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8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康,男,汉族,1992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经本院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