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55号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泽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果优饮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王良月。
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果优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