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5601号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3018450713039XE。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被执行人:五常市福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冠业小区10号商服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056304177Y。
法定代表人:王纪元,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常市福康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五常市福康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享有的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大米产品,并偿还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五常市福康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五常市福康米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
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五常市福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五常市福康米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1年1月2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1月27日,被执行人五常市福康米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2019)渝0192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5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