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1100号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钱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明,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琪,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茂商务会所,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海诺大厦**/div>经营者:刘元元。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茂商务会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