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1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宝岛眼镜店。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经营业主:张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明,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西县宝岛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