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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闫二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5执284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闫二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闫二卫浴店;李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南区3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闫二卫浴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21-104号。

经营者:李梅。

被执行人:李梅,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闫二卫浴店、李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闫二卫浴店已歇业,名下无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梅名下的财付通支付账号。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因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皖0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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