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光泽县双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7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光泽县双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光泽县双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6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双好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光泽县武林路137号一楼(现武林路225号)。

经营者:刘春生,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柏,男,光泽县双好超市工作人员。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泽县双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