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835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特别授权),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百联祥和食品商店,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路西祥和家园东门外。
经营者:刘启文,系该商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玉(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萍(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百联祥和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