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59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四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9。
法定代表人:梁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大朗嘉荣购物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大朗市场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R。
负责人:梁仲华,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如,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雯,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大朗嘉荣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