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7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优佳旅馆,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社头村陈厝社文裕山庄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QQ9A3D。
经营者:徐志勇,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优佳旅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