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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永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417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永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郑永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17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永坤,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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