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25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坚雄,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丽、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坚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坚雄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起,被告人吴坚雄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同案人马腾胜(已起诉)共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su:m37°品牌化妆品,并由同案马腾胜等人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爱群村庙排一队6-2号民房内负责生产。
2018年9月19日,同案人马腾胜将生产的14箱共计672盒假冒注册商标su:m37°气垫套(盒)化妆品,运输到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高天街28号,交付给被告人吴坚雄。
经价格认定,上述假冒化妆品,共价值156576元。
2018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106国道广乐高速入口路段,抓获同案人马腾胜时,从其驾驶的粤K×××××号牌汽车上,查获发货给被告人吴坚雄的假冒注册商标su:m37°气垫套(盒)化妆品4箱共计187盒。
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查获的假冒化妆品,共价值43571元。
结合被告人吴坚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上家、假冒一种注册商标价值200147元,坦白及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坚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坚雄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坚雄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罪行;
2.被告人吴坚雄是初犯、偶犯;
3.被告人吴坚雄有两个孩子和父亲需要照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坚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坚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且被告人吴坚雄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坚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