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66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思铭鸿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68号(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9幢9-8室)。
法定代表人:段桂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海、张素珍,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思铭鸿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维权成本)”。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3日,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