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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李爱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刑初2307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李爱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李爱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782刑初230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玩具基地聚贤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平。

诉讼代表人李献峰,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辩护人吴巧婷,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爱平,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虞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爱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献峰及其辩护人吴巧婷、被告人李爱平及其辩护人赵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爱平在明知“VASELINE”(商标注册证号:4288595号)、“NARS”(商标注册证号:8724414号)、“MAC”(商标注册证号:834258号)、“URBANDECAY”(商标注册证号:7042143号)、“NYX”(商标注册证号:3861507号)为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接受他人订单进行加工生产,并向程某、廖某等人的工厂定作上述产品的外包装用于加工生产。

2018年5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义乌市上溪镇玩具基地聚贤路30号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VASELINE”、“NARS”、“MAC”、“URBANDECAY”、“NYX”等商标字样或图案的化妆品。

经商标权利人及其委托的人鉴定,查获化妆品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0794元。

被告人李爱平联系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将从香港返回境内投案,并于2019年1月5日乘坐航班至杭州萧山机场,后杭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被告人李爱平移交给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告人李爱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爱平于2019年3月22日向义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举报张某2、张某1涉嫌犯罪,张永刚、张春松于2019年8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爱平于2019年6月13日向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分局举报谭某涉嫌犯罪,谭国军于2019年6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李爱平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之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爱平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存折复印件、纳税证明、银行个人帐户明细、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及证明、案件移送交办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销货清单及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请求书、公证书、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情况说明、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身份信息、营业执照、查获经过;

证人廖某、程某的证言;

被告人李爱平的供述;

价格鉴定意见书;

身份辨认笔录;

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爱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李爱平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爱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爱平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爱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溢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李爱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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