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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岭市一禧鞋业有限公司、浦城县逗逗皇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7民初344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岭市一禧鞋业有限公司、浦城县逗逗皇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岭市一禧鞋业有限公司;浦城县逗逗皇子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4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一禧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北新北路120弄2号。

法定代表人:夏群利。

被告:浦城县逗逗皇子童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浦城县城关五一三路257号。

经营者:曾文爱,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一禧鞋业有限公司、浦城县逗逗皇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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