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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39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39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四区10485、10486、10487号。

经营者:夏敏。

被告: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团。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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