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42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顺鸿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装饰材料交易区C区512号。
经营者:施丽群。
被告: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团。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武侯区顺鸿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