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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嘉祥县嘉祥镇樊华五金工具经营部、嘉祥县城区跃进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566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嘉祥县嘉祥镇樊华五金工具经营部、嘉祥县城区跃进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嘉祥县嘉祥镇樊华五金工具经营部;嘉祥县城区跃进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6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嘉祥镇樊华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嘉祥县县城兖兰东街路北 经营者:樊献社,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嘉祥县城区跃进综合商店,住所地嘉祥县县城东关百货副食批发市场70号 经营者:金平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召远建材批发部、嘉祥县嘉祥镇樊华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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