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6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嘉祥镇樊华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嘉祥县县城兖兰东街路北 经营者:樊献社,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嘉祥县城区跃进综合商店,住所地嘉祥县县城东关百货副食批发市场70号 经营者:金平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召远建材批发部、嘉祥县嘉祥镇樊华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