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379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西兰,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西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