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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固尔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846号
案件名称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固尔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固尔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846号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龚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固尔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俊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晚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固尔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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