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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国飞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8民初53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国飞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国飞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537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国飞眼镜店,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161号。

经营者:陈国飞,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柯城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建,衢州市柯城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国飞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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