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375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泽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