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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城市便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执3500号
案件名称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城市便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城市便捷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350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1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市便捷酒店(现变更为武汉市蔡甸区北子酒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天鹅湖大道101新生活广场1号楼第3层3046号商铺,经营者胡承相。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城市便捷酒店(现变更为武汉市蔡甸区北子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胡承相向本院案款账户汇入人民币40000元,本院已将该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在商业合作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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