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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鑫如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3民初23548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鑫如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鑫如家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3548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鑫如家酒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松柏路108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L211267722。

投资人:郑惠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枝灵,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周,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鑫如家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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