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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武夷山市武夷魂茶文化有限公司、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7民初383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武夷山市武夷魂茶文化有限公司、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武夷山市武夷魂茶文化有限公司;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8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武夷魂茶文化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武夷山市火车站北侧工业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10787072D。

法定代表人:陈惠勇,执行董事。

被告: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经营场所:武夷山市站前路36号4幢3梯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30J06A66。

经营者:王焕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武夷山市武夷魂茶文化有限公司、武夷山市秋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案件。

经本院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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