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22号之一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乐亮,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密市青屏金安百货店,经营场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雪花街13号。
经营者:赵金花。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新密市青屏金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