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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英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终1648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英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英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英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燕山头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王上店村环村南路12号。

经营者:王建民,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堰头村临江小区6弄8号4楼。

法定代表人:胡雍攀,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创锦1号C座207。

法定代表人:康晓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雨,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英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英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英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上诉人永康市芝英建民五金配件厂、永康市倍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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