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60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6#二层G02。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三网络(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8幢4层。
法定代表人:庞志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喆,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与五三网络(重庆)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