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初7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老坛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何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四川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四川老坛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