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588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旺豪百货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高英路213号。
注册号:441900604894547。
经营者:邹国祥,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旺豪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