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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罗秀与鲤城区万辉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993号
案件名称谢罗秀与鲤城区万辉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罗秀;鲤城区万辉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93号 原告:谢罗秀,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万辉鞋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义全街56号4幢401室。

经营者:兰春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谢罗秀与被告鲤城区万辉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谢罗秀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罗秀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罗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罗秀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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