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4527号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10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易迪姣。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尧,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庆彬,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合公司)诉被告薛庆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光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尧、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薛庆彬、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合公司诉称: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了“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由国家商标局颁发了商标注册证第12257749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商标为第九类:称;
电池;
电池充电器等。
经过大量广泛使用和宣传,同时生产的节能产品质量好,在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赞誉,并具有良好的口碑,相关产品还被一些地方政府指定为政府工程采购定点产品。
因发展需要,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将商标注册第12257749号“光合硅能及图形”商标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该注册商标由原告使用并行使相关权益,原告受让上述商标并经商标局备案,支付了转让注册商标受理费。
2018年1月份,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购买的产品效果不佳,没有后续服务,电池容量和使用时长均低于行业标准,远达不到消费者的需求。
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对被告店铺“品牌蓄电池零利润批发零售”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做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就擅自宣传、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标有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使消费产生混淆及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实际巨大经济损失。
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薛庆彬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以及宣传网站上使用“光合硅能及图形”等标识,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库存;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删除、屏蔽及断开侵权链接;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产品链接已下架,故撤回第1、2项诉请,并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被告薛庆彬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检查了案涉店铺,通知了平台内经营者,确认案涉链接已经及时断开,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原告光合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或抗辩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薛庆彬未举证,也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光合公司、淘宝公司证据质证的权利。
原告光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证据3系理论文章,不符合证据的要件,证据4经当庭查验,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光合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第12257749号“光合硅能及图形”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标为第九类:称;
电池;
电池充电器等,有效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
2018年5月20日,光合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8年8月22日光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浩淼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陈浩淼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淘宝网,找到“已买到的宝贝”中的订单(订单号:200907149894076249),点击订单详情,显示:显示卖家信息:昵称:中关村e,真实姓名:薛庆彬;
点击商品名称“光合蓄电池12V100AH光合硅能12V100AH电池免维护家用太阳能蓄电池”,显示商品页面,左侧宣传图片中电池上印有“光合硅能”字样,商品价格460元,淘宝价370元,累计评论:20,交易成功41,店铺名称:“品牌蓄电池零利润批发零售”,掌柜:“中关村e”。
在该店还搜索到多个商品名称及图片中带有“光合硅能”字样。
陈浩淼购买了该商品一件,当庭查询订单详情,无物流信息,商品状态:退款成功,货物状态:未发货,原因:其他,金额:370元。
光合公司确认薛庆彬店铺内商品图片与其自己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一致,肉眼无法辨别真伪。
另查明,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运营。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中关村e”开设的淘宝店铺由薛庆彬注册并经营。
本院认为:光合公司系第12257749号“光合硅能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光合公司主张薛庆彬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的蓄电池商品以及网页中使用“光合硅能及图”标识侵犯其商标权。
薛庆彬的行为是否侵权,必须先确定薛庆彬销售的蓄电池是否系侵权商品。
本案中,首先,光合公司并未提供薛庆彬销售的蓄电池进行侵权比对;
其次,光合公司确认涉案淘宝店铺内展示的商品图片与其自己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一致,仅从图片无法辨别真伪;
最后,光合公司以薛庆彬未经授权销售即构成侵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商品一经进入流通领域商标权即用尽,在未实质改变商品性状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权再主张商标侵权。
综上,光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薛庆彬销售的系侵权商品,因无法判断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产品,进而也无法判断薛庆彬在涉案店铺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是否侵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光合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对光合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光合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述。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