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民初48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进森,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大田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进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进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驰名商标“泸州牌”(商标注册证第159425号)、驰名商标“泸州老窖”(商标注册证第915682号)及商标“江阳图”(商标注册证第340453号)的持有人。
“泸州老窖特曲”是原告金字塔构型品牌结构中的塔柱品牌产品。
近几年年销售均在数十亿元,有着“四百年老窖飘香、九十载金牌不倒”之美誉。
其前身为1915年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的“三百年老窖大曲”。
1952年被评为国内“最古老的四大名酒”,并被确定为浓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其酿造工艺、酒质特点、香味风格,成为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标准、检验标准,故浓香型白酒又称“泸型酒”,是国内唯一蝉联五届“国家名酒”称号的浓香型白酒,有着“浓香鼻祖、酒中泰斗”的称号,获得国内外奖项无数。
原告的“泸州牌”(商标注册证第159425号)于1991年获得全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称号;
2002年获国家原产地质量标准认证;
“泸州老窖”(商标注册证第915682号)于200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命名为“中华老字号”;
2006年泸州老窖传统酿造技艺被评为首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泸州地窖在国内外都享有极高的声誉、品牌价值极高。
早在2000年经国家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原告的“泸州老窖”品牌价值高达102亿元。
原告为维护其品牌倾注心血和费用,每年投入市场的品牌宣传推广费高达数亿元,并设立专业打假部门,维权费用耗费巨大。
2019年4月10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经大田县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以200元的价格销售了116瓶泸州老窖酒,销售金额23200元。
2018年1月19日,大田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10瓶泸州老窖特曲酒,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情节严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章进森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9份证据材料:1、2017)泸诚证字第0917号公证书;
证明:“泸州牌”(商标注册证第15942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及续展等情况。
2、(2017)泸证字第0240号公证书;
证明“江阳图”(商标注册证第34045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及续展等情况。
3、(2016)泸诚证字第1922号公证书;
证明:“泸州老窖”(商标注册证第91568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及续展等情况。
4、(2017)泸诚证字第0915号公证书;
证明:“泸州牌”注册商标获得首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5、(2016)泸诚证字第1930号公证书;
证明:“泸州老窖”注册商标被评定为中国老字号。
6、(2016)泸诚证字第1445号公证书;
证明:“泸州老窖特曲”产品获得全国名酒称号。
7、(2016)泸诚证字第1446号公证书;
证明:“泸州牌泸州老窖特曲”获得金质奖章。
8、(2016)泸诚证字第1633号公证书;
证明:“泸州老窖”的市场品牌价值。
9、(2019)闽04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以单价200元/瓶销售出假冒泸州老窖酒共116瓶,未售出10瓶,销售金额达23200元,被告明知该126瓶泸州老窖酒为假冒产品,仍然买进卖出,主观上具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故意,销售数量巨大,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事实。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章进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的“泸州牌”、“泸州老窖”、“江阳图”商标享有专用权,这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159425号、第915682号、第34045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为据,其中“泸州牌”商标于1991年获得全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称号;
2002年获国家原产地质量标准认证;
“泸州老窖”商标于200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命名为“中华老字号”;
“泸州老窖特曲”1979年9月10日被评为全国名酒;
1984年8月“泸州老窖特曲(大曲浓香)”产品荣获金质奖章。
2006年泸州老窖传统酿造技艺被评为首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泸州地窖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品牌价值极高。
2019年6月28日,大田县人民法院以(2019)闽04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章进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章进森退出赃款(非法获利款)人民币31584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2013年飞天茅台73瓶、2014年五粮液609.5瓶、2009年泸州老窖48瓶、2014年泸州地窖63瓶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扣押在案的物品飞天茅台84瓶(其中2009年36瓶、2012年24瓶、2017年24瓶),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章进森以每瓶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出假冒泸州老窖酒共116瓶,未售出2014年泸州老窖酒10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3200元。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该126瓶泸州老窖酒为假冒产品仍然买进卖出,主观上具有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故意,销售数量巨大,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于2019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泸州牌”、“泸州老窖”、“江阳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被告章进森明知126瓶泸州老窖酒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买进卖出,连同销售其他假酒,被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构成了对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犯,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章进森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本案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所获得的利润等均无法确定,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进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章进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失4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章进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章进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彩凤 书记员饶婕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修订的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七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