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欣与施绪望、清河区糊世小丸子小吃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8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赵欣与施绪望、清河区糊世小丸子小吃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欣;施绪望;清河区糊世小丸子小吃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15号原告:赵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绪望。

被告:清河区糊世小丸子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北区风荷苑8号开元路北商埔9B室。

经营者:施绪望。

原告赵欣与被告施绪望、清河区糊世小丸子小吃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欣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合并变更为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商标侵权赔偿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原告赵欣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欣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欣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