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42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6720B。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凌兰治,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兰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删除侵权链接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