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15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绿珍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西外镇五里店社区曹家湾。
法定代表人:周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达州市绿珍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