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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郫县大宇通讯营业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郫县大宇通讯营业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郫县大宇通讯营业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4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大宇通讯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广场路314号。

经营者:邓家坤。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1栋。

负责人:陈乐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大宇通讯营业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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