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尤月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421刑初380号
案件名称尤月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月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月强,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路民德村法院楼4-207。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9]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月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19年12月30日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永强 审 判 员  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  刘本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建 附有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