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9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下宫乡福顺家电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滨海路146号。
经营者:洪冬梅。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下宫乡福顺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